意定监护有效 “以房换养”条款无效!
振亚养老品牌运营20周年成果展示会 暨振亚养老专家论坛举办
母亲去世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是否有继承权
动态快讯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5年9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母亲去世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是否有继承权

 

近日,江苏无锡一起案件引发了热议。张女士与许先生离婚后,其子小许随父生活。张女士再婚陆某,陆某携子小陆共同生活。7年后,张女士与陆某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张女士所有。

2020年时,张女士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小许认为,张女士在离婚后,于2011年开始就与其一起居住,张女士的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此外,小许称,张女士再婚后,夫妻间矛盾不断,小陆长期和奶奶生活。但小陆认为,其作为继子,与张女士共同生活过,也有权继承房屋。

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小陆称张女士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其关心,但其成年后未对张女士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之义务。因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因此构建该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后,继子女对继父母亦负有赡养、扶助等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与小陆之间并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陆虽曾系张女士继子,但并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不应继承张女士的遗产。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名下的房屋由小许继承。 据梁溪法院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