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供水区域禁用地下水取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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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五次修改
公共供水区域禁用地下水取水井

记者 章沁园
 

星报讯 记者从安徽省人民政府网获悉,我省公布新修改后的《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997年施行以来,这已经是《管理办法》的第五次修改。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对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管理办法》明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

《管理办法》明确,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浴池、洗车等服务业和水空调、小区和单位集中供水等。已经修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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