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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新政完善商品房销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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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项目预售需主体封顶 优先推行现房销售 全面推行“交房即发证”
合肥出台新政完善商品房销售制度

记者 唐朝
 

星报讯 10月25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从预售管理、现房销售、融资支持、土地供应、建设管理等多维度发力,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以2026年8月28日为时间节点,对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实行分类差异化管理。针对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新取得土地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此类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待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此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途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已取得土地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按新项目执行,经属地评估确认可按时建成交付并报备后,2027年底前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但需设定重点监管额度。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通过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方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原则上按新项目执行,经属地评估备案后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预售封顶认定以工程实际进度为准,即主体承重结构施工至设计屋面标高并完成顶层浇筑。

在现房销售方面,自2026年8月28日起,新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需将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开发企业需严格按照备案的销售方案开展销售。现房销售定金管理方面,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定金合同,定金不得高于房屋总价款的5%,并全部存入定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不得动用,待房屋完成竣工验收、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监管。

融资支持方面,2026年8月28日后新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纳入主办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主办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现房定金监管账户。合肥市还将试点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实现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土地供应方面,依托房地产市场“热力图”机制,坚持“以需定供”合理制定供应计划,实施差异化供地策略,居住类经营性出让土地严格执行净地出让,鼓励“带方案出让”,现房销售项目相关信息在出让公告中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缴清,分期付款不计利息。

《实施意见》还从审批、开发、验收、登记全链条优化建设管理与服务保障。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开发企业凭出让合同可办理渣土外运、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支持项目按单栋或多栋分期开发,分期验收最小单元为满足防火分隔完整、安全疏散独立、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且满足消防救援要求的单栋或多栋楼群。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合肥市将出台《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推动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规划核实等事项“一窗受理”“联合勘验”“一网通办”,优化装修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备案管理。同时,全面推行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发证”,通过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实现交易和登记信息共享查验,保障商品住房交付时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将持续规范市场秩序,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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