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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印发《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就业见习人员每月基本生活费不低于2000元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见习单位补贴、见习指导补贴及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对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党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乡村振兴就业见习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由就业补助资金全额承担。对上述情况之外参加被认定为见习单位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及社会组织等见习的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对见习单位实行定额补贴。

见习指导补贴。根据见习时间满1个月的参加见习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对见习单位按照人均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指导管理费用。对组织开展见习的党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及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就业见习的责任单位,不予发放见习指导补贴。

留用见习人员奖励。对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与见习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国有企业),按规定兑现一次性扩岗补助。对年度组织见习人员10人以上、且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按照10%的比例提高见习补贴标准,予以一次性计发。

见习单位可按月或按季度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不满3个月的,可在见习期结束后一次性申请;对见习期超过3个月的,原则上不得于见习期结束后一次性申请。对见习期超过6个月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经认定见习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核查后再据实拨付。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就业见习补贴,取消见习单位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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