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规明确物业为“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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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垃圾混投最高罚一千
合肥新规明确物业为“第一责任人”

周增 记者 王珊珊
 

星报讯 近日,在合肥市包河区新交付小区新语华庭普法现场,城管执法队员向物业人员逐条解读《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中的法律义务:“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根据《条例》,责任人需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委托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清运,并对违规投放、运输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责任边界划清楚了,我们心里也有了底。”新语华庭小区物业负责人吴经理表示。

这是自6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包河区城管局组织普法小分队深入一线的一个缩影。在智联二号产业园建筑工地,执法人员利用工歇时间,向渣土运输驾驶员和工地负责人解读核心条款。“管好渣土不是为了为难大家,而是为了让道路更干净、空气更清新。”一番话说得在场工友频频点头。

对于居民而言,最直接的改变来自装修垃圾的分类处置。《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处理。在云川雅筑小区,骆岗街道城管执法中队队员用拉家常的方式向居民讲解违规混投的后果:“装修垃圾往生活垃圾桶旁边一堆,保洁员搬不动,清运车装不了,最后还得费时费力整改。”按照《条例》,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堆放场所或未委托合规单位清运的,最高可处一千元罚款;个人擅自倾倒、丢弃、抛撒建筑垃圾的,最高同样可处一千元罚款。“罚款不是目的,守规才是根本。”城管队员用最朴实的话讲清了最实在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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