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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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最高可罚一百万元!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记者 王珊珊 通讯员 李斐
 

星报讯 5月31日上午,“规范建筑垃圾管理 共筑绿色生态家园 ——2026 年《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普法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合肥经开区举行。《条例》于6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的新阶段。

启动仪式上,合肥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为建筑垃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并将《条例》正式实施的首月作为普法宣传月。

《条例》明确,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应将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对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装修活动,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物业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违反《条例》的处罚包括: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堆放场所或未委托合规清运,逾期不改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使用不合规车辆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故意关闭或损坏卫星定位装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处理场所擅自关闭或拒绝接收建筑垃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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