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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印发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12月15日,记者获悉,为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执行标准,进一步提升我省失业保险经办水平,安徽省人社厅日前印发《安徽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明确,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建立健全争议协调机制。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因省内缴费记录等原因对核定的相关待遇提出异议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责任主体,应积极与省内其他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主动核实情况,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按规定办理并答复失业人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地所属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协调处理。

全省通过“全程网办”“就近受理、实时反馈”方式实现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申领的省内户籍地和最后失业保险缴费地通办,并进一步提升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省内户籍地和最后一个失业保险缴费地通办的便捷性。

根据《规程》, 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经办模式采取“先缴后补”,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对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导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部分,按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补差金额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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