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等乘客下车就挤进地铁 老人被撞成十级伤残,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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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等乘客下车就挤进地铁 老人被撞成十级伤残,责任如何划分?

 

步履踉跄的老丁,在对冲人流裹挟下被推挤到车门左侧,正在拥挤人流中突围下车的小袁与人群发生擦碰带倒了老丁,发生事故后,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当“先下后上”原则遇到享有上、下车优先权的特殊群体,到底该以谁为准?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案件。

老人在地铁门口摔倒

两年前,一场因未遵循“先下后上”而引发的事故,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西藏南路站发生。

事发当天中午,70岁的老丁和家人一起,在西藏南路站等候地铁八号线。候车时,老丁并未站在地面规划的候车区内,而是站在了地面规划的下车区域内。

地铁到达后,老丁随同其他乘客,在未等车内乘客全部下车的情况下,便进入了车厢内。彼时,车门处正处于拥堵状态。正欲下车的姑娘小袁,与老丁撞了个正着。老丁因碰撞摔倒,右腿受伤。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老丁右腿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右髋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老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袁赔偿其医疗费、残疾人赔偿金等共计约28万元。

争议焦点:谁该为老丁的伤情负责?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事发时监控,老丁在候车时,并未站在规划的上客等候区域。地铁到站后,老丁拥堵在车厢口,未遵守“先下后上”的乘车规则,存在过错。同时,小袁在下车时,未谨慎观察周围状况,也存在过错。地铁公司在候车区设置了明显的提示,在老丁受伤后第一时间提供了救助,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以上判断,一审法院判令老丁对其伤情承担主要责任,小袁对老丁的伤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老丁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老丁认为,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本案中,小袁并未遵此规定,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此外,地铁公司在乘客上、下车期间未及时疏导人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老人为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事发时并非地铁运行的高峰时段,上下车人流并不拥挤,但从涉案视频看出,事发时,等候上车的乘客均拥堵于下车区域。

从视频来看,小袁正面及左右两侧均有乘客未遵循“先下后上”原则争先上车,与小袁形成对冲。此时的上车乘客中,有一名原先站立于老丁身后的灰衣乘客欲抢先上车,对小袁的视线造成遮挡。刚从抢先上车的乘客中突围下车的小袁,与人交汇时发生擦碰,带倒了老丁,造成事故。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老丁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小袁。同时,法院指出,地铁公司已通过合理的站台区域划分与各项倡导、宣教措施,尽可能地避免因人流对冲而造成意外伤害。

最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老丁需为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小袁承担30%赔偿责任,共计需赔偿老丁7万余元。 据《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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