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起诉父亲生前同居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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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起诉父亲生前同居女友
法院: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老父亲去世,生前留下遗嘱,存款的70%及死后的丧葬费用、工资补贴全部给予其同居10余年的女友,女儿不服,认为遗嘱无效,把父亲生前女友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遗产、抚恤金等财产。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女儿起诉父亲生前同居女友

2024年11月,岳阳市刘洋的父亲刘建国去世,去世前留下遗嘱,其生前留下的现金70%归于其有未婚同居关系的孙佳所有,30%归女儿刘洋所有,而死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孙佳所有。

孙佳与刘建国自2010年开始共同居住,直到刘建国去世。刘建国的后事也是孙佳一手操办,孙佳家不少亲友赶来送了刘建国最后一程。刘洋查看遗嘱后发现,这份遗嘱主体内容为打印,但留下关键信息的空格,其父手写填写了关键信息,且摁了手印,她确认是父亲的笔迹,且父亲填写这份遗嘱时,有其他亲属在场。

刘洋清点父亲的遗物发现,父亲留下存款12万元,他过世后相关部门支付了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54580.34元,其中包含丧葬费8208元、抚恤金43789.68元、社保个人账户余额2582.66元。

刘洋认为父亲留下的遗嘱无效,把孙佳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法院: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份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写明身故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孙佳所有,但本案中丧葬补助金属于死者生前就职单位对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

一次性抚恤金,是在其死亡后,向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故遗嘱中该部分内容无效。

此外,孙佳不是刘建国的法定继承人,这份遗嘱包含了刘建国对孙佳的遗赠,诉争的财产应按照遗嘱与遗赠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刘建国生前遗嘱针对个人财产12万元的分配比例为孙佳占70%,女儿刘洋占30%。

判决:抚恤金应为原告刘洋所有

刘建国的丧事由孙佳操办,当事人均认可办理丧事的礼金与开支持平,礼金部分来源于刘家的亲友,部分来源于孙佳家的亲友,考虑到丧事所付出的经济和劳动等,法院酌情认定孙佳得丧葬费补助90%即7387元。

因刘建国与孙佳未办理结婚登记,孙佳不是刘建国近亲属,也不是刘建国生前法定被抚养人,不属于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抚恤金应为原告刘洋所有。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建国名下银行账户内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44610.48元归其女儿刘洋所有,9969.86元归孙佳所有。驳回刘洋其他诉讼请求。(人物均为化名)   据《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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