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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正常死亡生前居住的房屋算“凶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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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5年8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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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正常死亡生前居住的房屋算“凶宅”吗?

 

近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因卖方未告知屋内曾有老人病逝而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

2024年9月,杨女士(买方)与梅先生(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0月,双方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后来,杨女士从邻居处得知梅先生的父亲因病在案涉房屋中去世,便找梅先生沟通退房事宜。

杨女士称其购房之前,梅先生一直向杨女士承诺房屋是“干净”的,梅先生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至息烽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内容需厘清。

“凶宅”的认定标准:“凶宅”并非法定概念,司法实践中通常指发生过自杀、他杀、意外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梅先生父亲在屋内因病去世,属自然死亡范畴,符合生命规律;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自然死亡事件,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则卖方无强制告知义务;欺诈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房屋内发生的是自然死亡,非需披露的重大瑕疵事实,卖方未告知不构成隐瞒“真实情况”。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据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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