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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拟出台土地储备管理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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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拟出台土地储备管理新政

记者 唐朝
 

星报讯 近日,《安徽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发布,旨在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资产统筹管理,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该《办法》拟于年内施行,届时《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将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且每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原则上只设置一个,不得超出所在行政区域从事业务。

计划管理是该《办法》的重要内容。土地储备实行三年滚动计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规划,结合城市体检评估、土地供应需求等确定未来三年储备规模,鼓励有条件地区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年度计划需依据三年滚动计划制定,涵盖上年度结转、新增储备、前期开发、供应、临时管护计划及资金需求等内容,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土地储备入库方面,《办法》详细规定了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的适用范围与程序。其中,收回方式适用于旧城区改建、合同到期未续期、闲置土地等情形;收购方式适用于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转让价格过低等情况。省级政府负责储备跨设区市土地、市县申请省级储备或合作储备的土地等。入库土地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等问题且未完成治理的,不得入库。

在前期开发、管护和供应环节,土地储备机构需组织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平整,满足“通平”要求;可探索社会资本参与片区开发等,通过自行或委托管护储备土地,经批准可临时出租或使用储备地块(期限一般不超两年,收益上缴财政)。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后,纳入年度供应计划,需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并取得“预出库单号”方可供应。

资金管理上,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4%~8%)、专项债券等,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挪用,且需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和资产报告制度。

此外,《办法》明确了监管责任,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问责;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渎职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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