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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 6月1日起实施 推进长三角航道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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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 6月1日起实施 推进长三角航道网络建设

记者 徐越蔷
 

星报讯 3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航道作为水运发展的基础,《办法》的颁布实施,补齐了安徽水运地方立法的最后一块“拼图”,构建了覆盖港口、水路运输、航道、水上交通安全等全领域的综合地方法规体系,为加快水运强省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为加强航道管理,《办法》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协商确定辖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管理范围。规定航道建设、养护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应当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渔业、旅游、气象监测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统筹推进航道信息化、智慧化建设。推进部门和气象机构共享航道、水文、水资源调度、气象等相关信息。

为保障航道正常运行,保护通航建筑物等基础设施,《办法》对航道养护和保护作了规定。制定航道养护计划,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制定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关于航道安全保障,《办法》规定,明确禁止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五类行为,包括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在河道内划定采砂区域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关于推进构建与长三角等区域联勤联动的航道管理体系,《办法》规定,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协作,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构建长三角区域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航道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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