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迹艺人”先要有“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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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中年, 不诉沧桑,不露锋芒,不减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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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迹艺人”先要有“法律定义”

■ 王军荣
清扫 王恒/漫画
 

近日,涉毒艺人王学兵出镜为杜康酒业站台一事引发社会关注。在这则14秒的宣传片中,王学兵简单介绍了自己,并祝贺杜康新品上市。公开资料显示,王学兵曾于2015年因涉毒被抓。目前该广告已经下架,公司诚挚道歉。此事件曝光后,再度引发公众对“劣迹艺人”借势复出的讨论。(5月26日《法治日报》)

“劣迹艺人”能不能复出?多久才可以复出?这些问题从现实来看,并没有完全厘清,因此,一旦发生所谓的“劣迹艺人”复出,都会引来争议,一次次的“争议”换来的仍然是一地鸡毛。

对于“劣迹艺人”能不能复出,也的确是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但前提是,先解决“劣迹艺人”的法律定义问题。可何为“劣迹艺人”?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且现有相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也缺乏强制性。

“劣迹艺人”应该有一个法律定义。“劣迹艺人”由谁来评判,评判的程序、标准,包括违反什么样的法律法规、违背伦理道德到什么程度,社会恶劣影响的标准如何确定,目前没有标准答案。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标准不统一,结果有差别的问题。如果有了“法律定义”之后,对其约束以及惩罚标准,建立“黑名单”都可以操作。标准不统一,各部门各行其事,势必会出现一片质疑声。这并不利于对真正“劣迹艺人”的惩罚,也不利于“治病救人”,对于一些犯了轻微错误的艺人也应该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给予“劣质艺人”一个法律定义,能够从整体上进一步统一“劣迹艺人”的评判主体、评判标准以及法律后果。

犯了错,想重操旧业,想东山再起,这些均可以理解,但对于一些真正的“劣质艺人”,是不应该原谅的,是不应该让其能够重新进入演艺圈。因此,先要解决“劣质艺人”的法律定义,然后再谈能否复出。给“劣质艺人”一个法律定义,明确惩罚标准,这也有利于艺人自律,也能够起到更好的震慑效果,他们也不会心存侥幸,会更能够达到自我约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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