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共享员工”这种新型用工模式悄然兴起。“共享员工”是疫情之下的权宜之举,还是未来社会发展趋势?“共享员工”在因“疫”而生备受青睐的同时,也因其存在的诸多法律风险,引发了广泛关注。(3月3日《新快报》)
所谓“共享员工”,是指企业和企业之间以“借用”或“外派”的方式实现劳动力的流动,以此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的一种灵活用工方式。虽然“共享员工”是不少企业在疫情冲击下不得已的选择,但也不失为灵活用工方式的创新。相信即使在疫情过后,这种用工方式在劳动力供求矛盾突出的行业仍是前景可期。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任何新生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共享员工”亦不例外。特别是其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风险问题,如不及时解决,那么必然会让“共享员工”这种用工模式失之于规范。
从法理逻辑上分析,“共享员工”用工模式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劳务关系的认定。由于“共享员工”属于跨企业就业,其劳动法律关系涉及两个甚至更多的不同企业,员工在劳动期间发生薪酬待遇、工伤保险等劳动争议后,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的承担究竟如何认定,显然不能直接套用员工与原派工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企业间相互达成了协议,问题解决起来则相对简单;反之,则不可避免地出现纷争,让问题的解决复杂化。同时,法律对这种劳务关系的认定不明确,也可能让部分企业借“共享员工”之名而行非法劳务派遣之实,导致员工的合法权益受损。
故此,要确保“共享员工”这种用工模式规范运行并有可期的发展愿景,就必须未雨绸缪地对其依法规范。司法机关、劳动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职能部门,应及时给出法律适用指导意见,指导企业与员工以及企业间签订好相关协议,约定清楚各方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承担,尽量避免可能带来的风险,消除各方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