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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信息公开 不能漠视个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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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信息公开 不能漠视个人隐私权

□ 汪昌莲
 

疫情防控的当下,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及时发布相关疫情信息。同时,全国范围内也发生了多起涉疫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一方面要保障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权不可漠视。这要求执法部门在具体执法中掌握好“度”。(2月27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了解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比如,疫情防控期间,究竟谁有权收集和公布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有权收集发布公民信息的主体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被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还有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其他主体不得擅自采集和公布公民个人信息。从这一点来看,有关部门公布确诊或疑似病例等基本情况,是在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这种做法本身没有问题。

再看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事实上,保障公民知情权,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两者并不矛盾。具体到疫情信息公开,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只须公开其小区、楼栋、姓氏等主要信息即可,没必要公开人家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等私密的内容。更何况,群众只想了解本小区的疫情情况,对他人的隐私,并不感兴趣。问题是,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

据媒体报道,目前多地已有因随意公布、泄露个人信息被处罚的案例。例如,2月19日,山西晋城的史某某将包含有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相关个人信息的报告发至该村微信群,造成32名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史某某被依法处以治安处罚。基于此,2月24日,司法部发布意见,要求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尽量最小程度地减损公民权益。因此,各地要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在法治精神下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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